申請事項 | 應建防空地下室20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民用建筑項目審批 |
負責機構 | 行政審批局 |
審批依據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 (二)根據2011年9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正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六條,二十二條 (三)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財政部《關于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 (四)廣西壯族自治區國防動員委員會、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廳、財政廳聯合轉發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財政部《關于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桂人防辦[2004]17號)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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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 (一)申請人提交材料齊全有效,符合法定程序。 |
申 請 應 交 材 料 |
(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的項目: |
審批收費 | (一)按照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行政審批不收費; |
受理窗口 | 審批局建設管理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