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的審批條件 根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2011年7月21日中國氣象局令第20號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三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2011年7月22日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第九、十、十三條規定,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②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③需要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 ④防雷裝置設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⑤設計中所采用的電涌保護器等防雷產品已備案。 (2)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的審批條件 根據《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二十八、三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第十六、十七、二十條規定,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防雷裝置設計取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 ②施工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 ③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④安裝的防雷裝置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 ⑤安裝的防雷裝置按照核準的施工圖施工完成,《防雷裝置驗收檢測報告》出具合格意見; ⑥施工中所采用的電涌保護器等防雷產品已備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