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事項 | 拆除除300平方米以上5 級工程、4 級以上工程、指揮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審批 |
負責機構 | 規劃管理局 |
審批依據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條 (二)根據2011年9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正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一條 (三)《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2001〕國人防辦字第210號)第十八條之規定 |
申請條件 | (一)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有效。 (二)辦理了補建或補償手續,并符合有關政策規定。 |
申 請 應 交 材 料 | (一)申請報告一份; (二)建設單位項目經辦人法人委托書(原件一份); (三)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審批表(一式三份); (四)建設項目立項批文文件(核查原件,存復印件一份); (五)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紅線或總平(復印件一份); (六)需拆除的工程平面位置示意圖和工程平面圖(復印件一份)。 |
審批收費 | (一)收費項目:補交易地建設費(指申請補償的收費,申請補建的不收費) (二)收費標準。 1500元/平方米(國家重點人防城市)、1000元/平方米(自治區重點人防城市)、800元/平方米(縣城) (三)收費依據。 1.廣西壯族自治區轉發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財政部《關于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桂人防辦[2004]17號)第八點:因城市建設和舊房改造等原因需要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建或補償,具體標準為:新建人民防空工程按6級以上人民防空工程補建或補交易地建設費,早期人民防空工程按6B級人民防空工程補建或交納易地建設費。 2.《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辦法》(政府令第86號)第十九條: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照法定權限審批準予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補建不少于原拆除面積的人民防空工程。拆除等級人民防空工程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原工程抗力級別的標準補建;拆除非等級人民防空工程的,應當按照6 級的人民防空工程抗力級別的標準補建。 因條件限制不能補建的,拆除單位應當按照拆除工程時的實際造價和面積繳納易地建設費,不能確定實際造價的按工程所在地6 級防空地下室的標準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組織易地補建。 |
受理窗口 | 審批局建設管理窗口 |